时间:2024-12-27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两人离婚后依旧共同生活,那么问题来了——期间的钱款往来如何认定?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这样的典型案件。
据介绍,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于2012年9月10日登记结婚,2022年7月8日协议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备案,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某小区房屋产权归儿子所有,该房屋的房贷由许某承担。王某与许某离婚后,二人仍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自2022年7月至2024年6月,许某没有按月偿还房贷,房贷由王某垫付。后王某将许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许某返还房贷垫付款53624.24元。
许某提供了一组微信转账凭证,部分明细如下:2022年7月9日转账520元、520元,2022年8月15日转账2888元,2022年8月27日转账520元,2022年9月1日转账2222元,2022年9月27日转账1000元、1000元,2022年10月4日转账666元、888元、999元……证实其在离婚后多次向原告王某转账。许某陈述,转账中有的是用于共同生活开支,有的是用于归还房贷,但许某并不能区分出具体的款项用途。
原告王某对于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认为,被告在离婚后向原告转账的钱是用于共同生活开支与孩子的抚养,且转账中部分金额为520元、1314元等,应当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赠与。
法院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结合双方均认可在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在被告自身无法区别具体转账用途的情况下,法院对于被告主张上述转账中存在给付原告用于归还房贷钱款的主张不予采信。最终判决被告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53624.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