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劳动者权益小课堂|员工隐瞒持有残疾人证被解雇法院却判公司违法这是为什么

时间:2024-12-15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牛某为左手大拇指缺失残疾,他去一家物流公司应聘叉车工时,未告知公司自己持有残疾人证。入职时,牛某提交了在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入职体检结果也合格。公司要求填写员工登记表,上列明“有无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伤史、传染病史”等,牛某均勾选了“无”。

  一年后,物流公司以牛某隐瞒持有残疾人证、不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后牛某诉至法院,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物流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能招录到更适合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一些基本情况是必要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但该知情权应当是基于劳动合同能否履行的考量,与此无关的事项,用人单位不应享有过于宽泛的知情权。

  对于残疾劳动者来说,身体残疾并不一定意味着对完成工作有实质性影响。牛某在入职时已提供了有效期内的叉车证,且入职时体检合格。从工作情况来看,牛某是否持有残疾人证也未影响其叉车工的工作。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身有残疾的事实。

  医疗期内被解雇可否要回病假工资呢?杨某是一家公司的清洁工,单位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6年后,杨某因患病导致残疾需住院治疗,可享有9个月的医疗期。杨某向公司请假一个月,期满后再次请假,公司不予批准,并以杨某自动离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杨某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医疗期期间的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等。法院最终支持了杨某的主张。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职工患病期间,依法享有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等合理保障,用人单位应对残疾人群体给予适当照顾。如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除了应向残疾职工支付赔偿金外,还需支付剩余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及医疗补助费等费用。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除了保障残疾职工的福利待遇之外,用人单位还应该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好了,我们下期小课堂再见。

【责任编辑:管理员】
随机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