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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登记的这些问题且听我们说…

时间:2024-05-27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自开展居住权登记以来,龙岩中心城区群众十分关心关注,咨询不断、反映强烈,对居住权登记办理流程及如何保障居住权益、“赡养扶弱”“以房养老”等方面提出了许多问题、建议与意见。就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且听我们一一为您讲解: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龙岩市中心城区居住权登记工作方案》等规定,住宅在查封状态下不得办理居住权登记。

  答:居住权登记登记簿中记载了“居住条件和要求(含居住范围)”,可对“全部住宅”设立居住权,也可以对“部分住房”设立居住权。对“部分住房”设立居住权的,应在居住权合同中写明具体住宅部位。

  答:不动产登记用途属于住宅,包括住宅、公寓、宿舍等,可以设立居住权。用途为商业、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的房屋,不能办理居住权登记。

  申请居住权登记,是否一定要先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已办理土地证、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宅能否申请居住权登记?

  答:根据《龙岩市中心城区居住权登记工作方案》规定,龙岩中心城区居住权登记目前只针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不得办理居住权登记。

  答:我中心目前在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中新增了“已设立居住权登记”的相关信息,相关权利人可前往龙岩行政服务中心“24小时自助查询区”或不动产登记查询窗口(一楼四区37、38窗口)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结果,在查询结果中可查看住宅是否已设立居住权登记。

  答:《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答:依合同设立居住权、依遗嘱设立居住权、依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等情形可以申请居住权登记,需提供如下材料:

  (4)居住权合同、记载有居住权事项等有关内容的遗嘱或明确其享有居住权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答:居住权期限届满的、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者被依法征收等导致居住权灭失的、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

  居住权人死亡的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居住权灭失的等情形可以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需提供如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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