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有关孑然一身又是什么梗?

时间:2023-12-15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1、赵某牛羊肉店内销售的羊肉,经过市监局的抽检之后,发现添加剂超标,正常情况下赵某会受到哪些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赵某当日销售的羊肉,经过市监局执法人员的抽检后,发现添加剂超标不合格,因当日销售的羊肉仅获利35.2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食品安全大于一切,市监局的处罚没有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赵某虽然不知道销售的羊肉含有有毒物质,但是作为羊肉铺经营者,没有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属于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虽然赵某店内销售的羊肉,被市监局工作人员抽检之后,发现添加剂超标是不合格的,但赵某店内所销售的羊肉,是批发来的并非赵某自己生产的,故赵某虽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所以市监局执法人员应不予对赵某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在本案中,赵某因丈夫患癌症,家庭收入困难的情况下,选择开一家羊肉铺增加收入。在工作人员例行抽检过程中,她也积极配合。售卖的这批问题羊肉货值235元,售出117元,造成危害相对较小,这也是其第一次被处罚。综合看来,对于赵某应当减轻处罚。

  赵某供货商陶某,因售卖问题羊肉金额高达12000多元,属于犯罪行为获刑7个月,才处2000元罚款。而赵某售卖金额117元,却被处10万元罚款,这样的处罚太不合理了,过罚失当。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当地市监局的执法人员,对赵某开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管理员】
随机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