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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神榜之凤鸣岐山这是怎么回事?

时间:2023-03-08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我的车辆明明停在正规的停车泊位内,又没有压线,凭什么要贴我的罚单?”近日,家住北京的市民杨某表现得很是气愤,于是对交警提起了行政诉讼。那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杨某称,那天自己开车出门办事,将车正常地停在了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四季星河西路南口至黄衫木店路口段处车位上,没想到事情办完后,打算离开时,却发现车窗上被贴了一张罚单,理由是“实施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

  杨某不满的是,这里的泊车位让普通人一看就是停车位,交警很像是随意贴罚单了,感觉明显是欺负人。

  在咨询了行政诉讼领域的专家律师后,杨某得知,根据普通人对泊车位的印象,这里停车,交警不应该贴罚单。

  1、拍摄于5月14日8时23分的照片两张,以证明车辆停放在朝阳北路四季星河西路南口至黄衫木店路口段处,清晰可见有停车线分的照片三张,以证明车辆停放在朝阳北路四季星河西路南口至黄衫木店路口段处,车尾部仍依稀可见停车线,没有禁停标识但被贴罚单,罚单写明的车牌号错误;

  3、拍摄于9月14日8时19分的照片三张,以证明在距被处罚地点北侧约100米的四季星河南路路口,没有停车线,车辆没有平行停车,而是与路基成直角停车,没有见到交通大队开出的罚单;

  4、拍摄于9月16日16时46分的照片四张,以证明在朝阳北路四季星河西路南口至黄衫木店路口段处停放车辆,仍可见停车泊位线。

  杨某以及周围群众曾向上述交警大队多次询问此处停车是否合法,没有得到正面答复,该大队的做法让周围居民感觉到交通执法很随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交警大队以杨某违反停车规定停放车辆为由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

  本案中交警大队提交的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在拍摄角度和清晰度上并不能反映出杨某停车地点地面交通标线施划的全貌。

  而杨某提交的停车地点的照片,经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能够确认在交警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其认定杨某实施涉案违章停车行为的地点的地面上有形式上与停车泊位线相同的白色实线。

  作为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员资格的人员,应知晓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概念、含义,并按照其指示的内容上道路行驶。

  但作为并非具备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专业知识的普通机动车驾驶者,并不具有从专业角度确认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效力的能力,只可能从形式上判断其有效性、合法性。

  本案中,从杨某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涉案停车地点地面上有白色实线,从颜色、形式上具备停车泊位线的基本特征,且此处也没有禁止停车的标志或标线,故杨某在此停车并不具有违反停车规定的主观故意性。

  1、当日16时24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四季星河西路南口至黄衫木店路口段处,杨某的小型客车存在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交通协管员工作记录、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等证据证实。

  2、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的规定,停车位标线为平行式、倾斜式、垂直式框形白色实线,交警大队提供的交通协管员拍摄的照片从角度和清晰度上能够反映出杨某的小型客车停车地点地面无停车位标线、一审法院组织进行现场勘查,杨某实施涉案违法停车行为的地点的地面上根本没有形式上与停车泊位线相同的白色实线及痕迹,一审判决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4、杨某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员明知涉案路段不得停放机动车辆,在被处罚后,在庭审中,交警多次告知杨某涉案路段停车违法,杨某仍故意在上述地段违法停放机动车辆,杨某的上述行为,公然挑战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杨某提交了上述4组自行拍摄的照片,一审法院组织杨某、交警大队共同前往拍摄地点进行了确认,上述照片与实施涉案违章停车行为的地点基本一致,照片的内容能够证明停车地点地面上有白色实线。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当日16时24分,杨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停放在朝阳区朝阳北路四季星河西路南口至黄衫木店路口段处,被在此地执勤的交通协管员发现并拍照记录,同时在该车车窗上粘贴了《北京市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此后,杨某通过多媒体自助终端机接受了上述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理并缴纳了罚款。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综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时,杨某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形式上与停车泊位线相同的白色实线。

  另,从杨某提供的照片和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情况来看,涉案路面的停车泊位线变动频繁且变化较大,杨某作为一名普通的汽车驾驶人,依据其在涉案路面停车的经验有理由相信涉案路面可以停车。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并不具有违反停车规定的主观故意性,交警大队未经核实迳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法院在判决后也指出,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以及城市居住人口的激增,车辆拥有量也在不断攀升,停车泊位的数量已与机动车数量呈现极不匹配的状态。

  违反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已成为城市交通治理工作的顽疾,而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乱停车”的行为确实阻碍了城市道路资源的有效利用。

  为维护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管理执法部门应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大力整治,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出于维护交通秩序的正当目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仍应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看到违停的车辆,交警应该四周查看地面、车的情况以及是否确实存在违停事实,这是基本的执法规范,而不是上来就贴罚单,一罚了之,把整个执法过程异化成就是罚款而已。

  执法的目的从来不是以罚代管,而是要先“指出违法行为”“口头警告”“首次违法警告”,提倡人性化执法,让被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违法后果,自觉遵法守法。

  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教育群众,这才是交警执法的本质和基础,而不是以严格处罚、以罚代教、一罚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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