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0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我认识了一个女孩,我们一见钟情,不到一个小时就有了夫妻之实,在床上她很努力的配合我,但我突然不爱她了,就象征性的给了几百分手费过分吗?这位民警,你告诉我,过分吗?
2008年8月7日,朱某上网搜寻关于外国按摩女的信息,找到信息后就与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双方在网上约定好发生关系后的价格为1300元。
朱某在按照中间人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找到该外国籍女子后,经过短暂交谈结识,便与对方发生了关系。
事实上,就在朱某进入房间后就有人拨通了报警电话,没过多久警方就敲开了门,面对突然进门的警察,朱某内心十分慌张。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自己与外籍女子相识是通过互联网的电话联系,见面后,一见钟情,然后发生了性关系,双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自己还准备与其进行长期交往;
3.当时,与该外籍女子同住的还有一名更年轻漂亮的外籍女青年,自己并没有对她动心和发生性关系,说明自己对该外籍女子是有爱慕之情的,并非只是满足性的欲望。
看看朱某的理由,不得不佩服其思维逻辑的强大,如果不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很容易就被他带跑偏了。
根据朱某本人陈述和亲笔供词、同案违法行为人某外国籍女子陈述,抓获民警的证言、照片等证据证实,认定朱某在2008年8月7日,朱某与某外国籍女子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1.本案中,某分局认定朱某嫖娼,有其本人及当事人某外国籍女子的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朱某亦认可其于2008年8月7日20时30分许在本市某区某楼某房间内与某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付给女方人民币1500元的事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因此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公安部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和《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分别指出
公安分局所调取的证据显示,朱某于案发前即主动上网搜寻外国按摩女信息,与相关网站负责人联系后,双方对付费方式和价钱进行约定,即“先发生性关系,而后再付钱。价钱是1300元”;
某外国籍女子在事前亦通过与他人联系,表示欲通过卖淫挣钱,并与他人约定每次卖淫后由其收钱,事后可分得300元人民币。
其次,朱某在按照他人提供的地址和通讯方式找到该外国籍女子后,经过短暂交谈结识,便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而此前双方并不相识。
再次,朱某在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后,向对方共计支付了1500元人民币。综上,朱某的上述行为符合不特定异性之间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特征,公安机关据此认定其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到这里,有人会问,“一夜情”和“嫖娼”到底有什么区别?假如自己一夜情也会被认定为嫖娼从而被处罚吗?
一夜情,往往是男女双方刚刚认识不久。基于相互吸引、寻求刺激,建立的临时性行为。男女双方并不具备合法的夫妻关系,也不属于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在某些情境下因为一时的感觉,冲动、爱慕或发泄排遣寂寞而发生性行为。
而嫖娼则需付给金钱和物质,用不上投入感情,只满足生理上的要求,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且都潜伏着很大的疾病隐患,以及家庭危机和心理健康问题。每个人都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对“一夜情”和“嫖娼”行为说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