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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负增长深圳宣布升级!没学历也能入户只要你干的是104个紧缺职业

时间:2023-09-19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9月15日,深圳司法局官方发布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一、【学历型人才引进入户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

  (五)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专业技术型人才引进入户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

  三、【技能型人才引进入户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

  (一)在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四、【其他类型人才引进入户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杰出人才培养专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2019年8月,我市印发《深圳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试行)》(深府办规〔2019〕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试行期三年,现已到期。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长远眼光,发现和培养更多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形成战略科学家成长梯队,我局总结近年来杰出人才培养工作情况,在原办法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杰出人才培养专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拟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实施。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0月20日(星期五)前提出意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2016年以来,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以下简称《户籍迁入规定》),我局印发实施了《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2号)及应届毕业生接收、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等人才引进入户系列配套政策文件。近年来,随着人才培养、人才评价、政务服务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前述人才引进入户配套政策出现了较多与国家、省规定不一致或者衔接不畅的地方,在《户籍迁入规定》的框架内,人才引进相关政策需作进一步优化。此外,在户籍规定的几类入户渠道中,人才引进的积分类业务与居住社保积分入户业务在条件、路径方面存在重复和交叉部分,为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在新型城镇化文件中,对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主要以居住和社保作为主要积分指标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已在2023年2月联合印发实施了《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为进一步厘清人才政策和人口政策界限,在本次修订中将对相关内容一并完善,我局不再重复制定积分类入户政策。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当前,全国人口规模出现负增长,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步加深,城市发展人口红利逐渐向人才红利转变。深圳作为一线城市中最年轻、最具活力的城市,虽然人才引进入户条件最为宽松,但仍需提升对优秀青年人才的吸引力,有必要通过简化材料、优化流程等方式提升人才引进入户工作效率,增强人才对深圳整体政务服务环境的体验感,提升城市吸引力。

  近年来,国家、省持续推动人才评价制度改革,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评价制度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人社部、省人社厅印发了多个专业的深化职称改革意见,对部分职业资格建立了与专业技术资格对应的体系。国家也大力推动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原“五级工”制度也将调整为“八级工”制度,并强化用人主体的评价自主权,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适应人才评价新制度需要,完善现行人才引进入户政策已势在必行。

  根据国家、省、市对政务服务改革要求,我局稳步推进政务服务改革,人才引进业务在原有“秒批”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受理审核流程标准化、经办服务高效化,增强服务的实效性,在标准化、规范化之上提高人才引进业务的“秒批”率,提升服务质效。根据教育部对简化毕业生求职就业手续、取消报到证等最新要求,人才引进业务进一步减材料、简流程。

  本次人才引进入户政策修订是在《户籍迁入规定》的整体框架下进行的,相关人才引进入户条件与《户籍迁入规定》保持一致,没有进行调整。本次主要修订以下方面。

  考虑到在职人才引进、应届毕业生接收及留学人员引进都是人才引进的方式,此次修订将三类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合并处理,不再分别制定相应政策。

  一是明确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对应规则。对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已建立对应关系的,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可视同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专业技术资格,可按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进行申报。二是明确属于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核发的一级、二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进行申报。同时,根据重点产业需求优化调整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工种(职业)目录。三是优化了积分入户办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有关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已于2023年2月印发了《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深发改规〔2023〕2号),构建以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为主要积分项目,原我市人才引进积分入户业务不再实施。2023年度符合积分入户条件的,可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请办理。

  一是明确“秒批”办理流程。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对受理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符合“秒批”条件的直接通过“秒批”引进。

  二是增加各类证书验核规则。此次修订增加“证书核验”条款,证书必须能通过查询、确认、核验或通过向发证机关发函核实。

  三是调整市、区业务权属划分规则。为便利用人单位就近办理业务,明确在市局办理业务的单位也可以选择属地的区局办理。

  四是取消毕业生就业报到程序。经核准同意办理人才引进入户的应届毕业生,不需再办理毕业生派遣、报到手续,即可直接办理入户。

  五是取消人才引进立户登记。在我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及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已在省、市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用户的,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入户业务,不须再办理立户登记手续。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引进、入户的服务和管理,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及名词解释】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所规定的符合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的各类人才。

  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包括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市外引进在职人员,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等。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引进入户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引进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并指导监督。

  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业务权属范围人才引进入户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受理、审核、审批人才引进入户的申请。

  第五条【学历型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

  (五)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前款第(一)、(三)项所述人员,在入学时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或者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不适用本条。

  第六条【专业技术型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

  前款所述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单位和取得时间应与工作经历相一致。取得证书时所属单位为非本市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报名)至评审(批准、认定)通过的时间段内在本市需无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工资薪金纳税记录。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已建立对应关系的,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可视同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专业技术资格,可按本条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进行申报。

  第七条【技能型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

  (一)在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工种(职业)目录(共计104个),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公布。

  属于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在深圳市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后核发的一级、二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进行申报。上述证书须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第八条【其他类型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

  第九条【证书核验】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等证书应能通过国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台查询、确认、核验。不能通过国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台查询、确认、核验的,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向发证机关核实。不能通过国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台查询、确认、核验且发证机关无法核实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单位申办业务权属划分】 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深圳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深圳市认定的总部企业原则上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办人才引进入户手续。经上述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登记的住所或地址所在区的人力资源部门同意,也可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申办人才引进入户手续。

  除上述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需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登记的住所或地址所在区的人力资源部门申办人才引进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个人申办业务权属划分】 以个人身份申办人才引进入户手续的,由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人才引进入户办理流程】 符合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申办人才引进入户手续:

  (一)申请。申请人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以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市外引进在职人员或者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其中之一的途径,采取用人单位申办或个人申办方式在我市人才引进系统向业务权属部门提出申请。

  (三)审核审批。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对受理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核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入户指标。

  (四)办理入户手续。申请人在入户指标卡有效期内凭入户指标信息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属于深圳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办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手续后,到公安部门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深圳生源是指参加高考时具有深圳户籍的人员。

  已具有深圳户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无需再办理迁户手续。

  第十四条【秒批】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申请人填报的信息,通过数据比对验核方式自动核验各信息要素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符合条件的自动受理并按设定的业务规则比对验核,自动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自动告知申请人。申请信息比对不通过的,申请人可通过非“秒批”模式,提交材料,由受理、审批人员进行人工审核。

  第十五条【申办材料】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牵头制定人才引进入户申报指南及申报材料清单,并结合业务实际进行动态调整,通过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官方网站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人事档案】 申请人办理人才引进时,应当同时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情况。其中有人事档案的,应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转接手续。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具有工人身份的办理调工手续,其他人员办理招工手续。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并根据档案自行确认申请人的干部或工人身份;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业务权属所在区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由业务权属所在区的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其干部或工人身份。

  留学回国人员在办理引进后,应按规定办理建档和商调手续。其中,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自行办理档案建档、商调手续;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委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建档、商调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人责任】 申请人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如实申报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情况。

  申请人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行为的,不予办理人才引进手续,5年内不受理其人才引进业务申请;已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的(含入户指标卡),予以撤销;已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不良诚信记录,该用人单位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审批部门责任】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入户业务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本办法及其他人才引进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全市人才引进入户业务实施监管。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依职责做好业务监管。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2号)、《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2017年)》(深人社规〔2016〕23号)、《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4号)、《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7〕4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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