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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有应得港口区法院审结6起因醉驾引起的危险驾驶罪案件

时间:2023-07-11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驾驶不仅会让驾驶员的操作能力、判断能力降低,对视觉也会产生影响,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来说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近期,港口区人民法院陆续公开审理了6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五千元不等。

  2021年10月1日,被告人胡某和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港口区其沿大酒店附近去到港城派出所办事,被该所民警发现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后交警到场对胡某和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210mg/ml,交警将胡某和带去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06.39/100mL,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判决结果:2022年6月10日,被告人胡某和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8月1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江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防城港市港口区锦和大道小龙门路口时,追尾碰撞到正在等交通信号灯的小轿车。事故发生后,罗某江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罗某江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罗某江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68.81mg/100mL ,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判决结果:2022年6月10日,被告人罗某江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1年6月26日,被告人蒙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北港路北侧道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企沙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路段时逆向驶入对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上述车辆损坏。经事故责任认定,蒙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19.2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判决结果:2022年6月10日,被告人蒙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4月3日,被告人邓某军酒后驾驶小轿车搭载4人行驶至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摩卡酒吧返回企沙镇柳钢基地,行驶至沙企大道皇城坳路段时,车辆碰撞到路边绿化带后翻倒,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群众报警后,防城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港口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对邓某军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经鉴定,邓某军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77mg/100mL。

  判决结果:2022年6月8日,被告人邓某军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4月1日,被告人徐某林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港口区祥云街往钻石园小区方向行驶,途经某路段时,由于何某华驾驶小型轿车变道行驶,徐某林酒后驾车操作不当,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何某华报警,交警到现场后将徐某林带去抽血检测,经鉴定,徐某林血样乙醇含量为278.91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事故中徐某林负次要责任,何某华负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2022年6月8日,被告人徐某林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庞某人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行驶,在北环路口与刘某生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庞某人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99.28mg/100mL。

  判决结果:2022年6月13日,被告人庞某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车祸猛于虎”,危险驾驶的行为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带来潜在的危险,一旦发生事故,首先受到伤害的就是驾驶人和双方的乘车人员,轻者皮肉之苦,重者终身残疾甚至失去生命,因此,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切莫酒后开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案件是轻微刑事案件中的高发案件,2021年以来,港口区人民法院已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58件,判处被告人58人。希望广大驾驶员以此类案件为警示,充分认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社会危害性,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严守交通法规,不触碰法律底线,共同创造和谐、美丽、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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